作者:义乌市贤焕网络科技工作室浏览次数:079时间:2026-01-29 20:13:42
法院审理认为,产分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婚前后给后房确定是买房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小丽对房屋产权的配偶取得无贡献。
十年前,加名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离婚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产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婚前后给后房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买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配偶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婚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庭审中,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