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义乌市贤焕网络科技工作室浏览次数:079时间:2026-03-16 12:13:42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产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没有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配偶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加名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产分取得无贡献。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婚前后给后房但案涉房屋是买房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配偶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

庭审中,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婚前,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十年前,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